2026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欠付范围”如何认定?

一、场景引入

南京某产业园项目中,A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随后将部分主体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C。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B公司欠付C工程款1200万元,而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800万元。C遂起诉B公司,并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A公司抗辩称:其已按约付款,不存在欠付;即使欠付,也包含未到期质保金、B公司工期违约金、质量扣款等,不应向C支付。此类纠纷在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中十分常见,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及发包人“欠付范围”如何认定。

二、争议焦点

  1. 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2. 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补充性责任?
  3. 欠付工程款数额如何查明?已付款、质保金、工期违约金、质量扣款能否扣减?
  4. 挂靠、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都能适用上述规则?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通常需要满足几个前提:

第一,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事实。合法分包中的分包人一般不能依据该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能否适用存在争议,多数法院从严把握,通常不直接适用第43条,而是根据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行判断。

第二,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将受到限制。

第三,发包人确实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若发包人已经付清,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再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发包人责任范围以“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为限。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法定特别责任。发包人支付后,其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相应债务消灭,不能重复支付。

在南京法院审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时,通常重点审查:

  1. 实际施工人身份是否成立,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施工记录、签证单、付款流水、验收资料等证据;
  2. 发包人与总包人、转包人之间的结算和付款情况;
  3. 发包人欠付数额是否到期、是否确定;
  4. 发包人主张的工期违约金、质量扣款、索赔款是否成立,是否可从工程款中抵扣;
  5. 未到期质保金一般不计入“欠付工程款”,已到期未返还的可以计入;
  6. 发包人已付款、代付款、材料款、水电费等有证据支持的,可以相应扣减。

以前述案例为例,若法院查明A公司尚欠B公司到期工程款800万元,且工程质量合格,C确实为实际施工人,则通常判决:B公司向C支付1200万元;A公司在欠付B公司800万元范围内对C承担责任。若A公司已付清B公司,则A公司不承担责任。若A公司主张B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成立,且依约可从工程款中抵扣,则A公司的欠付范围可能低于800万元。若质保金尚未到期,通常不纳入欠付范围。

四、实务建议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应尽早固定转包、违法分包、施工范围、工程量、结算、付款、验收等证据;起诉时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入,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注意,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当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结合是否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判断。

对发包人而言,应规范付款节点、结算流程和分包审查,避免超付;对总包人违约、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抗辩,应及时函告、签证、鉴定并留存证据,避免在诉讼中无法扣减欠付数额。

对总包人、转包人而言,应避免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规范用工和付款,防止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后引发连锁诉讼。

相关QA

  1. 问:2026年在南京,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通常需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尚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并能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挂靠、多层转包情形从严把握。

  2. 问:发包人欠付范围是否等于总包合同剩余全部价款?
    答:不必然。通常以到期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需扣除已付款、依约可扣款、未到期质保金等。

  3. 问:发包人已向总包付款但总包未转付,实际施工人能否再找发包人?
    答:发包人已不欠付的,一般不能要求发包人再承担付款责任。

  4. 问:发包人能否以总包工期延误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答:若工期违约金成立且依约可从工程款中抵扣,可影响欠付数额;否则不能仅以此拒付。

  5. 问:未到期质保金能否计入欠付工程款?
    答:通常不计入;已到期未返还的质保金,可以计入欠付范围。

  6.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一般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

  7. 问: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告发包人?
    答:司法实践从严把握,通常不随意扩大适用;建议以合同相对方为主,结合发包人欠付情况具体分析。

  8. 问:发包人与总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怎么办?
    答:可申请结算鉴定,由法院查明欠付数额;无法查明的,可能对发包人部分不予支持或告知另行主张。

  9. 问: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
    答:影响。修复后验收合格可按约主张;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请求可能受限。

  10. 问:南京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答:发包人严控付款、结算和分包审查;总包避免违法转包;实际施工人保留合同、签证、付款、验收等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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