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南京]股权纠纷: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路径分析

引言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转让方往往以“未收到通知”“通知内容不完整”“转让价格不公允”等理由引发纠纷。本文将以“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对外转让股权”这一典型场景切入,深度解析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的核心法律问题与救济路径。

场景还原:隐秘的股权转让

南京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共有三名股东:A(持股51%)、B(持股30%)、C(持股19%)。2024年,A未经B、C同意,与外部投资人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身51%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D,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B、C事后得知,认为A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与D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一、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核心要件

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但受严格的时间与程序限制。根据《公司法》第71条及司法解释,转让股东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同等条件”。若未通知或通知不充分,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权利条件之日起30日内主张权利。

二、被侵害后可主张的法律后果

  1. 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系恶意串通(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合同无效。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仅在极端情形下认定无效。
  2. 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同类交易条件购买被转让的股权。此时,法院会判令转让股东在指定期限内与主张权利的股东签订协议。
  3. 损害赔偿:若因侵害优先购买权导致其他股东遭受直接损失(如丧失分红机会),可主张侵权赔偿。

三、关键争议点: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A与D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登记仅具对抗效力(即公示作用),不能改变股权本质归属。B、C若胜诉,法院可直接撤销该变更登记,要求将股权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结语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在于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于转让股东而言,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竞标式转让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对于受让方,未审查通知是否完成即签约,也可能导致交易“竹篮打水”。建议各方在股权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被动诉讼。


相关QA(十组)

Q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A1: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付款条件(如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税费承担、交割时间等。任何一项条件变更,其他股东均有权重新考虑是否行使购买权。

Q2:转让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但受让方已经支付全款并参与经营,其他股东还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A2:可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以工商变更为前提,其他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事实及条件的30日内均可主张。即使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法院也可判令返还股权。

Q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能否反悔?
A3:不能。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权利,一旦其他股东明确表示行使,转让股东即负有无条件配合的义务。若反悔,其他股东可申请强制执行。

Q4:如果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A4:不能。优先购买权必须对“拟转让的股权整体”行使,不允许部分行使。因为出让方通常基于整体转让的商业价值定价,分割购买会破坏同等条件。

Q5:受让方是公司原股东(即内部转让),其他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A5: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针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无权干预。

Q6:转让股东在通知中虚报高价以吓退其他股东,实际与受让方另签低价合同,其他股东应如何维权?
A6:其他股东可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以实际成交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责令转让方披露真实交易文件。

Q7:其他股东未在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意味着永远丧失权利?
A7:一般情况下是。但若转让方始终未通知,且其他股东从未知晓转让事实,则诉讼时效可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通常最长不超过五年。

Q8:公司章程能否排除或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
A8:可以。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该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完全剥夺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Q9:若其他股东中有多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
A9:按出资比例确定购买份额。例如A持股51%,B持股30%,C持股19%,若B和C都主张购买,则B购买51%×30/49,C购买51%×19/49。

Q10:在诉讼中,受让方能否以“善意受让人”为由要求保护其权利?
A10:有限保护。若受让方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已完成工商登记,且其确实不知转让侵害了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由受让方取得股权,但转让方需向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未通知,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关联律师:汤井保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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