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南京]建设工程纠纷焦点分析: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2026年南京地区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揭示了法律适用的难点:某住宅项目总包方A公司将主体结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B包工头,B组织工人施工后,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支付B工程款300万元。B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人C公司。C公司辩称其已按合同向A公司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B无权向其主张。法院最终判决:支持B在A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C公司主张权利,但需B举证证明A公司对C公司存在有效债权。
争议焦点分析
1.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权,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其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实际施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本案中,B持有材料采购单据、工人工资表、现场照片及A公司盖章的施工日志,法院认定其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
2.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包人C公司抗辩已付清款项,但仅提供了与A公司的结算协议及付款凭证。法院审查发现,结算协议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缺失,且C公司与A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嫌疑。根据司法实践,发包人主张已付清款项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或证据存疑,则推定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最终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确认C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法院判决C公司在该180万元范围内向B支付。
3. 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
A公司与B之间的转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29条关于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本案工程已通过分部分项验收,法院参照A公司与B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B的工程款,扣除已付部分后,确认A公司欠付B 300万元。
实务建议
- 实际施工人应注重保存施工记录、材料供应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等核心证据。
- 发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付款签证手续,避免与总包方形成“糊涂账”。
- 总包方不得通过转包谋利,否则面临合同无效、行政处罚及被代位追偿的风险。
相关QA(10组)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的施工主体,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存在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
Q2:发包人已向总包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要求发包人付款吗?
A:不能。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足额支付,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总包追讨。
Q3:实际施工人起诉时能否同时主张发包人和总包承担连带责任?
A:可以起诉两方,但法院通常判决总包承担全额付款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Q4:工程未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需看能否修复。修复后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
Q5: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农民工”个人?
A:不包括。实际施工人通常指组织施工的包工头、施工队等非法人组织,农民工个人应通过劳动监察或工资支付条例维权,而非适用实际施工人制度。
Q6:总包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起诉能否避开仲裁?
A:可以。实际施工人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不受总包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法院可能审查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构成独立侵权。
Q7: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A: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1287号案中明确,挂靠人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只能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
Q8: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能否包含利润?
A:合同无效后,仅支持“折价补偿”即成本(材料、人工、管理费),通常不支持预期利润。但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且实际履行,可能参照该单价计算。
Q9:发包人如何防范被实际施工人起诉的风险?
A:严格审查总包资质,避免与无资质总包签订合同;施工期间要求总包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与总包结算时保留完整付款凭证,并定期函证对账。
Q10:实际施工人起诉后,能否申请查封发包人的房产?
A: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提供等额担保。法院审查时会考虑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初步证据,若证据不足可能驳回申请。
关联律师: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061422412